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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暨第十六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会议简报(第4期)
作者:经济法网 来源:新闻研究中心 更新日期:2008-11-10 阅读次数:

       主持人:王晓晔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史际春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经济法理论一组  

   刘水林(上海财经大学教授): 

   我代表经济法总论第一组做总结发言,我把昨天和今天上午的分组讨论分成两 个阶段向大家汇报。 

   第一阶段是关于经济法三十年发展的总结,大概分成这样三个部分:成绩、不足和思考。 

  首先,对于经济法已经取得的成绩,“报告”已经有了很好的总结,主要表现在三大方面:一是,经济法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部门法上都得到了国家承认。二是,出现了大量的经济法理论,改革开放以来,凡是与经济相关的法律都与经济法有联系。比如大经济法年代,民法的问题也归于经济法的范畴,例如合同法都是经济合同法。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大量涌现。经济法的研究无论从广度、理论还是数量上来说,都取得了丰硕成果。从20世纪末到21世纪初,经济法朝着纵深方向发展,有的学者思考了法学方法论问题,深化了经济法的研究,对中国法学理论的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三是,对于国外产生的重大影响。这是从我们自己的角度来认识的,比如昨天大会上漆多俊老师指出,他在与日本学者交流中,就感觉我国经济法理论的研究已经走到了世界前列。从现在出版的关于经济法方面的书籍来看,从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只有中国一直没中断过理论研究,而德国还停留在上个世纪60年代水平,日本也基本上在上个世纪80年代水平徘徊。有人认为日本的经济法就是反垄断法,除此之外,再没有从其他部门来研究经济法的问题。 

   其次,是对不足与发展的思考。一是历史发展的问题,因为现在经济法历史发展存在不足,对经济法的历史起点和历史发展还存在争论。有人认为经济法产生于资本主义阶段,具有高度发展的资本主义阶段。这才是正宗的经济法。而前苏联不是真正的经济法,这值得反思。经济法的问题意识是什么。现在的经济法是一个转轨的经济法,这也是经济法的发展问题。经济法的两条道路问题,一条是资本主义的路子,一条是社会主义的路子,但是应该殊途同归。二是经济法应该取得一个共识。张守文教授提出组织一些人形成相对规律化的东西,并且要大家共同遵守。河北大学马永双教授也认为需要把经济法基本的东西固定下来,作为基础的东西,然后再进行创新。建议会议的组织人员把众多问题攻克一下,稳定下来,像数学学科那样汲取一个最小公约数,这样对宣传者来说也会比较方便。我认为,民法、刑法经数百年的时间才形成完整的理论,大家智慧再高也不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形成共识和完美结构,个人主张、个人观点可以继续坚持,只有大浪淘沙后才能真正形成一些成熟的理论,而这可能需五十到一百年。  

  第二阶段主要谈了以下观点。 

  第一,研究经济法态度问题。这首先是学者和民众观点不一样。社会需要经济法,昨天广东的学者讲,要发展经济所以经济法很火,但是民众理解经济法是与经济相关的法律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如何把日常理解和教学结合起来,应该形成一些宣言性的、集中的、共识的东西给世人,包括调整对象、法律关系、主体、责任等,要在宏观上加以体现。 

  第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问题。这是一个老问题,要分清区别,刘文华教授提出如果不能区分,就很有可能回到经济行政法的地步。如何区分这两个法律? 如何区分经济法和行政法中政府的角色问题 ?这是必须回答的问题。 

  第三,经济法与经济法律制度问题。这其实就是武侠小说中“气宗与剑宗”的问题,理论就是内功,应从实际归纳出理论,更多地思考制度问题。中青年学者取得共识很重要,这几年开设的“经济法博士论坛”尤其是今年在深圳大学举行的经济法博士论坛,许多学者从实证方向进行研究,为经济法的研究提供了新的方向和思路。刚才学者说经济法的基础理论薄弱,需要加强,我也同意。但是对分论和具体制度的创新安排研究更为重要。因为政府对经济法的基础理论研究不是很需要,但是对于具体制度需求特别强烈。 

  第四,如何看待经济法问题和综合性法律问题。因为经济法涉及到经济学、社会学、法学相综合,这需要我们进行系统的思考、分析和综合。 

  第五,经济法的关键词问题。我总结出三对关键词:市场与政府的关系问题;经济与法的法律关系问题;经济法在公法与私法划分问题。 

  经济法理论二组 

  董玉明(山西大学教授): 

  我们组就大会提交的两个研究报告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对两个报告进行了基础理论方面的讨论,现总结如下: 

  首先,我们非常肯定在大会之前一些老师所作出的研究报告,他们很辛苦。报告是非常必要的,但仅仅“报告”是不够的,我们还可以将中国经济法三十年的发展历程写成一部中国经济法史和中国经济法学史,完成这项任务需要所有会员单位的一致努力。 

  其次,我们对报告提出了以下建设性建议: 

  一、经济法是改革开放的产物,要将经济法的发展放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去考虑,要充分阐述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法的互动关系,报告在这方面显得还不够。我们要把改革的进程阐述清楚,如为什么要改革?改革分几个阶段?现在处于什么样的历史时期?这都对经济法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应该充分肯定经济法的发展贡献,这既包括经济法的实践性贡献也包括理论性贡献。特别是经济法学作为一个开放的、包容的学科,它的发展对整个法学基础理论的贡献是显而易见的。在经济法的贡献方面,目前的报告只是对总的方面的做了大致概括,缺陷比较多,特别关于地方经济法的发展及分学科经济法的发展没有涉及。 

  三、应加强对经济法发展中重大事项的回顾和分析。这其中包括五个大的事项:第一,1986年的《民法通则》的制定对经济法的影响,很多学者觉得这是经济法独立地位的开始;第二,1993年启动市场经济对经济法体制结构的变化产生的影响;第三,1999年教育部撤销经济法学专业,2001年中国入世和全国人大又承认了经济法地位,2002年法院改革撤销经济庭及2008年政府法制建设白皮书的出台,在这个白皮书报告中虽然涉及到了经济法,但对白皮书中的54件经济法规没有作结构性分析,这就不能反映出白皮书上的经济法和我们现在研究的经济法不是一回事这样一个事实,应当加以完善。 

  在对经济法的展望方面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怎么处理好与行政法的关系;2、加强对法学方法的研究,例如分部门的研究;3、增强经济法涉及农业领域的研究,农村体制改革是改革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有一些问题,比如土地流转问题、城镇化建设中的农民权益保障问题、农产品的市场规制问题、财税与金融对农业的支持问题、农业方面重大事项的立法和政府干预问题等,单靠传统的民法和行政法是不能解决的,需要经济法的介入。 

  财税法与宏观调控法组 

   卢炯星(厦门大学教授): 

  财税法与宏观调控法这个组先后有二十一人次进行发言,主要有以下特点: 

  在小组讨论中,经济法年轻学者特别是博士研究生发言热烈,并有一定的深度和独立见解,体现了经济法的研究后继有人;二是研讨时大家畅所欲言,频频交流,使研究的问题得到了充分的讨论;三是内容集中,涉及范围有宏观调控法理论、宏观调控法立法研究、财政和税收研究、宏观调控与破产法研究等领域。 

  一、宏观调控法理论研究 

  三十年来,在经济法老一辈专家及中青年学者的努力下,我国宏观调控法理论研究取得较大成果。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宏观调控的定义和目标。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经构的优化,推动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宏观调控目标,除了经济学上四大目标外,法学上的目标是实现社会的整体利益和效益。 

  二是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国家对国民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宏观调控法由宏观调控基本法和各种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 

  三是宏观调控手段。宏观调控手段可采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其中,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应在一定条件下法律化,保证国民经济稳定增长。 

  四是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宏观调控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是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包括:国家在国民经济运行中实行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国家与各级、各部门宏观经济管理部门之间的经济关系;国家宏观调控管理机关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宏观调控管理机关同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或公民之间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五是宏观调控权及配置。宏观调控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力,是国家宏观调控主体依法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包括宏观调控监督权等。宏观调控权配置应集中在中央,包括全国人大、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六是宏观调控权的原则。包括宏观调控职权和程序法定原则、资源优化配置及总量平衡原则、决策集权与协调原则、社会总体效益原则等。 

  六是宏观调控的体系。包括宏观调控基本法和部门法,目前正在制定《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法》,作为宏观调控基本法,宏观调控部门法包括:计划(规划)法、财政税收法、金融调控法、价格调控法、产业调节法、投资调控法以及国际收支平衡法等。 

  七是宏观调控的责任。宏观调控主体的违法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有学者认为还包括违宪责任。 

  八是宏观调控法的程序。有学者认为,宏观调控程序应当法定化,包括宏观调控决策程序、宏观调控实施程序、宏观调控救济程序和宏观调控监督程序。 

  九是宏观调控的可诉性。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目前存在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宏观调控行为不可诉;有的认为宏观调控行为具有可诉性。借鉴美国和日本纳税人诉讼制度,认为公共资金的预算与运用以及计划等宏观调控行为,也具有可诉性,这方面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目前,宏观调控法应进一步深入研究以下内容:第一,经济学与法学对宏观调控法的含义的理解有所不同,经济学上的宏观调控就是“总量平衡与结构调整”的问题,法学上的宏观调控不但包括宏观调控四大目标,而且包括对社会公平的调控。例如,德国基本法规定对于联邦生活水平的趋于平衡,就是一种调控。第二,宏观调控的内涵、范围方面。第三,产业调控规制的对象是什么,以及宏观调控的授权与限权问题。第四,宏观调控手段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宏观调控利用金融三大法案:提高或降低存款保证金、提高或降低存款利率、公开市场业务,同时应用税率等手段。第五,宏观调控的法律责任问题,有的学者提出: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动荡,应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者的法律责任,例如引咎辞职等,但不排除适用其他法律责任。 

  二、宏观调控的立法研究 

  目前,法学界正在进行宏观调控的立法研究。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宏观调控法(草案)》(学者讨论稿)已经在修改之中,国家发改委也已委托上海市发改委起草《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法》。这一次各位学者对宏观调控立法难点做了热烈研讨,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宏观调控职权配置问题,国家权力机关与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宏观调控权能配置,并明确各部委的宏观调控权及职责;二是国务院有关部委宏观调控的协调。国务院一项宏观决策的做出,需要多个部门协调,如果部门意见不统一,则势必会影响决策的形成,因此需要一个可以行使宏观调控协调权的机构进行协调,例如设立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委员会对宏观调控进行统筹规划。三是宏观调控的程序问题。许多学者谈到宏观调控程序问题时,感到宏观调控程序非常重要,三峡工程建设经过了全国人大通过,其他重大工程例如“西气东输”、“南水北调”工程是否也应经过人大通过等,都需要有具体的程序来保证宏观调控的实施。 

  三、财政法的研究 

  有的学者认为必须加强财政转移支付的立法。根据有关审计报告,我国财政转移支付近50%,脱离预算的监督,必须加强转移支付监督的立法。 

  另外,关于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总量,今年发生四川大地震,各省市对受灾地区支援,例如:某省支援100亿,某省支援80亿等,该政府间转移支付目前还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急需进一步进行政府间横向转移地转移支付的财政法研究。有的学者提出,要处理好宏观调控,发挥财政法和税法给行政机关的作用。有的学者联系美国金融危机,政府救市方案的二次经过国会批准来说明财政支出的法律程序较严格,我国应加强这方面的程序法研究。 

  四、反避税法律问题 

  陈少英教授和刘剑文教授分别作了阐述。认为在《企业所得税法》修改后有专章对避税问题作了规定,是以“特别调整”的方式表达的,例如转移定价制度、确立预约制度、第三人举报制度等均有所体现。在税法的修改方面:第一,有关条款规定偷税1万,并占应纳税额10%以上,这其中就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如只有一个条件,则不构成犯罪,只受行政处罚;第二,关于初犯的免罚问题,现行法律规定第一次发现避税,责令其补缴税款、交滞纳金,并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我们认为免责应该是有条件的,不应是无条件的,有学者建议将逃避缴纳税款罪直接改为逃税罪。第三,关于处罚数额的公平问题。按应纳税额比例处罚,有的单位达不到偷税数额的相对比例条件,尽管数额很大,也不构成犯罪,存在一个公平的问题。 

   五、宏观调控与破产法的完善问题 

   有的学者针对美国次贷危机及金融危机引起企业破产的问题,联系我国破产法的实际,提出了有关完善法律的建议,并提出了宏观调控与金融破产立法。例如在雷曼兄弟公司破产案中,美国法律允许大公司破产后可以在世界分支机构调整资金解决问题,香港法律规定可以查封破产公司的财产等做法,都值得我们去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借鉴。因此,外国金融公司的破产所涉及的在华企业,财产如何处理等问题,都需要有金融机构破产法给予解决。 

  金融法组 

   杨松(辽宁大学教授): 

   我们讨论的结果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很多学者通过对国外相关法律的研究,认为三十年来我国已经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法学体系,确立了金融法作为一个综合性的法律部门,而不是像有的学者说的那样金融法幼稚而没有体系。在这三十年的发展中,我们的成果是很丰富的,学者逐渐增多,研究成果也逐步深化,在一些高校中也成立了金融法研究中心和研究基地,并能够结合金融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当然也有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金融法基本理论研究的欠缺,特别是对金融法的含义和性质还有争议,例如有的人从金融私法的角度来研究,有的从金融公法的角度来研究,并没有站在相同的平台上。金融法基础理论的欠缺导致了金融法没有形成一个共有的和特有的金融法的基本原则,这方面是需要加强的。目前金融法的体系还不成熟,如何和商法中的一些问题进行划分,相关的研究还远远不够。金融法研究方法也有待完善,欠缺一些实证性研究,而金融法本身并不是一个理论性的学科,与实践联系得很紧密。另外,研究金融法的全国性团体还比较缺乏,如果成立一个全国性的研究团体,这样我们就能集中有限资源,为我们国家的法律研究提供智力支持。 

   二、农村金融问题。从金融的发展权,特别是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来分析目前农村金融中存在的问题和将来可能需要注意和改进的方面。在金融管理中应更多地强调监管目标的审慎性,有的学者从和谐发展的要求出发提出是否能把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作为将来金融监管的目标,这个也是平等权的一种体现。我们对于农村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合作社与金融监管的关系、股份制改革等问题都有相关讨论。农村金融服务中的社会责任的问题,在以后的建设中如何解决协调等问题,这都是未来法制建设发展中首先要解决的。 

   三、次贷危机引起的金融危机。我们对其产生的原因,影响,救助,对策,特别是其他国家的对策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大家都认同的一个观点是这次危机是虚拟经济发展的结果,是金融衍生产品风险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且美国金融监管比较放松所导致的。美国整个的金融法不是建立在实体经济基础上的金融法体制,这种衍生市场的发展显示了美国法律的无奈和软弱,是多年来美国新自由主义思潮引导下的结果。有学者特别提出在原因分析上不能仅仅关注监管,基础交易中出现的问题,多环节的循环上交易合约的法律制度,都在监管之外。在金融交易中法律制度的缺失,合同、信托、保险和破产等问题,法律也不能够满足高速发展的衍生产品在这方面对法律的需求。有学者呼吁要大张旗鼓提倡对金融司法的研究,但应注意把握适度性问题。还有对投资银行的监管真空方面,应设计出一个合理的监管制度,使其不能够规避监管。还有救助方面,政府什么时候救市,用什么手段,在一个什么样的限度内这都需要思考。对于救助合作机制,各国央行都有救助措施,但这些都是国内救助,国际合作的协调机制还没有建立。还有人提出这次金融危机的原因是金融法制的严重缺陷和它所带来的秩序的失控,例如美国的政策不能与快速发展的市场同步,效率大于安全,比如对风险投资的鼓励。美国的金融监管很早就已经存在了严重的问题,包括监管信息不对称,不被问责的对资金的支配权,浮动汇率,带来的全球经济失衡,影响到了市场的稳定和安全。美元国际化地位的强势,使美国形成了对全世界的掠夺。整个国际金融秩序缺乏协调,特别是新兴国家缺乏规则的话语权和制定权。这次危机对美国自己的影响可能不是像我们想像中的那样大,但应吸取教训,以金融责任的完善为前提,以金融创新的发展为主旨,这其中金融安全是基础,金融效率是目标。金融交易虽然是主题,但是监管调控是保障,且国内金融制度的完善是金融法制学者的首要目标。 

  竞争法与市场监管法组 

  王先林(安徽大学教授): 

  我们的分组讨论有两个特点:第一,发言踊跃。第二,涉及面广泛。除了竞争法本身问题,也有以竞争法作为视角探讨分析基本理论。既有反垄断法实施和立法完善的问题,也有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关注。 

   一、反垄断法实施和民事诉讼问题。反垄断法的出台在国内外都引起了广泛关注,有很多问题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规定得不详细,这样就存在一个怎样有效实施的问题。反垄断法第50条笼统规定对外可要求承担民事责任,承认了受害者可对垄断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还有诉讼管辖问题,知识产权庭正在准备组建反垄断审判庭,但是,是采用指定管辖还是按照惯例来定还不清楚。还有关于证据,民事责任,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间关系的问题。尤其在原告资格方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竞争者之间起诉应该是没问题的,消费者能不能到法院起诉,单个消费者起诉还是需要消协这类组织代表起诉,还有直接购买者和间接购买者的区分,这些都需要讨论。执法指南和诉讼细则问题也是值得关注的,我们的条款非常原则,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执法指南来对细则进行明确。还有学者就反垄断诉讼中经济学的证据问题提出看法,有的提出是否在我国反垄断诉讼中明确证据,这是值得研究的。 

   二、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产业政策的关系问题。理论上它们之间的关系还是比较明确的,很多著作从不同角度作了分析,但实际上是否这么清楚就值得思考。例如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对于这类有冲突的规定,按照后法优于先法是否妥当。还有反垄断法和产业政策关系问题。 

   三、竞争法的完善和挑战问题。反垄断法和竞争法一起构成中国目前竞争法主要框架,但离完善的体系相差还较远,应该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特别要把和反垄断法相冲突的问题解决。反垄断法中像搭售问题、竞争性定价问题等五种情形实际上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在反垄断法里必须以行为人市场支配地位为前提条件,但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里没有这个条件,像这种问题依哪个法处理。经济法的同仁们对反垄断法的出台抱有极大的希望,但出台以后的实施初期,很多人都很失望。实际上对于该法的出台公众的关注大于政府和执法部门的关注,国外的关注大于国内的关注。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也让人觉得不可思议,使得我们对这个法不能给予过高的期望。国务院明确规定的经营者集中的标准问题,另外反垄断委员会组建也是,应该是之前至少同时要成立和运作,但是到现在还没有公布人员组成。现在多机构的执法体系也给我们的执法带来了挑战。 

   四、从竞争法方面反思经济法基本理念问题,竞争法特别是反垄断法典型地集中反映了经济法基本理念,如平衡协调和实质公正。也有从相关方面反思经济法研究不足,对有些方面关注不够,如反垄断法20条在实践中的困惑,包括上海高院的做法对反思经济法理论研究和实践的促进作用等。 

   以上是小组总结,下面是我自己的观点。对于微软黑屏事件,我觉得可以从两个层面来讲:第一,微软在行使软件著作权,按照著作版权法,它这相当于是一种技术措施,这种措施的施行是否适当。前几年江民公司的案件也有类似的事情发生,受到了北京公安局的处罚。先从版权法的角度看这件事正不正当;第二,从竞争法和反垄断法角度,看是否属于权利滥用,是否有垄断行为。结论不是简单的是或不是,需要充分分析,但我觉得微软至少有嫌疑。 

   王艳林(中国计量学院教授):  

  我们组主要讨论两个案件:微软公司黑屏事件和质检总局行政垄断第一案。 

  首先是微软公司黑屏案件,案件讨论中专家形成了三种路径。第一是在反垄断法框架下的解决,共三个判断:第一个判断,认为中国反垄断法多数情况下无能为力,或者不违反法律。第二个判断,认为中国反垄断法应该有所作为,理论根据是微软构成掠夺型高价、掠夺性低价或者歧视性待遇。第三条判断,从反垄断法角度对黑屏案件是否应该进行处罚和管制,认为应该考察反垄断立法宗旨。究其依据,第一是从欧盟与美国的立法宗旨的角度,欧盟主要是保护共同体内的竞争为主,美国主要是以消费者利益是否受到损害作为案件判断的目标。从消费者权益方面,案件有管辖必要。第二是从价格法角度。对关系到国计民生和人民生活的用品,可以通过价格法进行价格干预。现在是一个网络的社会、信息的社会,微软的这个软件问题如果涉及到个人生活,涉及到定价权的问题,这可以通过价格法进行管制。第三是从知识产权角度考虑。微软公司行使自己产权,从权利的行使考虑,它是正当的;如果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来谈,那么还有另外一个私权的保护问题。有专家建议政府用保护公共利益的工具来对微软进行执法。我认为微软黑屏事件还没结束。这里有几个问题:1.微软行使权利应该有怎样的边界;2.政府监管的边界;3.消费者保护机制是如何实施的。 

  第二个案件是质检总局电子监管法的案件。现在,北京一中院一审驳回原告的请求,诉讼请求的根据不是反垄断法,而是行政案件超越实效,因此被驳回诉讼。原告律师表示要上诉,还没结果。对于这个案件,因为涉及到国家质检总局,有的说是行政垄断第一案。案件审理虽然还没有结果,但已经导致了实际结果:首先,《食品安全法》草案征求意见时有关电子监管码第40条,确定了这种制度。人大常委会在3次审议时将第40条删除了。其次,国家质检总局作为对这个事件的回应,撤销了局内有关电子监管的一些机构。再次,国家质检总局因为在其合作的公司中持有30%股份,获得了免费的赠与,这已经作了了断。这个案件的客观结果已经达到了。但不是反垄断法的结果,而是食品安全问题和行政诉讼问题的双重推动。所以这个案件值得我们研究,我认为有几个问题需要探讨:电子监管码的废除,包括免检制度的废除,值得我们警觉,这涉及到政府监管的边界问题。上述制度是政府监管权力扩张的结果。如果废除免检制度,则政府行政执法成本和企业的经营成本都要加大。值得我们思考的是,制度存废的标准是什么?更深入的思考是,我们经济法在政府与市场的博弈中如何既界定政府权力的问题,又要保证市场的健康运行。 

   王源扩(安徽大学教授): 

  我来讲一个案件,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这和凯雷收购徐工案有点雷同,徐工是重工机械行业的第一大企业,且对军工产业有影响,所以在全国引起很大争议,最后由于多方的压力现在基本已经停下来了。今年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也引起了很大的争议。怎么看待这个问题?有两种看法:第一种认为,品牌本身该不该赋予它一个绝对的价值?计划经济时代的传统民族品牌消失了,大部分被外资收购。现在汇源被收购,民族品牌没了怎么办?这种说法是基于民族品牌是我们宝贵的财富,不应该让它消失。第二种认为,品牌是历史演变的产物,即使现在可口可乐不收购它,以后也会有新品牌取代汇源,所以在反垄断法的框架下不该赋予品牌绝对价值。第二种认为,就饮料行业来说该案件是否涉及到经济安全的问题,有人问经济安全具体含义是什么,是不是说行业里中出资比例越高越安全?如果用这个标准来判断的话中国的碳酸饮料业早就非常不安全了。哪些是反垄断法意义上的不安全,前面两个案子最大的区别就是重型机械行业可替代性非常小,而果汁的可替代性非常大,所以这个案件对经济安全的影响是可以忽略不计的。还有就是对消费者的影响。有的消费者非常钟爱这个牌子,将来这些消费者就喝不到汇源了。但这最终是一个市场选择的问题,假如以后可口可乐做出一个更好的果汁牌子。只要消费者选择了,就表示他愿意,这对消费者还是有利的,所以,这个收购不应该构成问题,不影响经济安全也不影响消费者选择,是正常的商业行为。在反垄断法中它的弊很小但利是很大的,应该允许这种行为。 

   王晓晔(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 

  我想利用这个时间谈下澳大利亚的必和必拓和力拓两个铁矿石的合并问题,这个合并已经向中国商务部的反垄断监管机构进行了申报。澳大利亚的消费者和竞争法律委员会已经批准了他们两个的合并。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案例,我今年11月4号到墨尔本法学院做了一个中国反垄断法的讲座,我告诉听众说中国的反垄断法现在有了域外适用的效力,中国的反垄断法对澳大利亚的两拓合并具有管辖权。因为今年8月3号国务院法制办已经发布了中国企业申报并购的标准:第一个标准是如果一个合并在全球的市场销售额共同达到了100亿人民币,且至少有两个企业在中国的市场上有4亿人民币金额,这个并购必须向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第二个标准是如果并购的企业在中国市场的金额达到20亿人民币,如果参与并购的两家企业在中国市场上至少达到了4亿人民币,那么这个并购也需要向中国政府进行申报。两拓合并尽管是澳大利亚的两个公司,但是,因为中国的铁矿石至少有40%是从澳大利亚进口的。现在铁矿石的市场上最大的企业有三家,除了澳大利亚的两家,还有巴西的淡水河谷,这三家企业在市场上共计占75%的份额。澳大利亚的两家合并之后,世界上的三大企业合并为两家企业。中国大量的铁矿石要从澳大利亚进口,所以这个并购对中国钢铁企业的影响是非常大的。我认为中国的反垄断机关应该禁止这个合并。当然我们知道两个铁矿石公司在中国没有子公司,在中国也没有财产,所以我们这个禁止的决定在澳大利亚的效力很低。尽管它的效力不足,中国反垄断机关也应该表明中国的态度。这个铁矿石并购现在澳大利亚已经批准了,那么其他的国家是一种什么样的态度呢,据我所知,现在欧共体委员会也会禁止这个并购,当然欧共体这个结果是要在明年的1月15号以前做出。另外我已经向商务部等有关机关做了一个报告,希望中国的反垄断法的执法机关能够同日本和韩国进行合作,因为韩国、日本同中国一样,它们的钢铁企业需要从澳大利亚进口。我认为这个案件是我们现在反垄断法中一个比较热的案件。作为探讨反垄断法的学者,包括我们经济法其他领域的学者是有必要了解的。 

   11月2日下午第二时段(15:30-17:00) 

  闭幕式 

   主持人:时建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中山大学法学院 程信和教授 总结发言 

  《中国经济法学:共识与个性相映生辉——2008年经济法年会小结》, 

  (详细内容见简报第三期)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 郑少华教授 致辞 

  尊敬的吴会长、尊敬的各位老同志、尊敬的周副校长、尊敬的研究会领导、各位同仁,下午好! 

  2008年11月1日至2日,经济法研究会在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召开,我代表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向大会表达三层意思: 

  第一层:谢意。首先,感谢研究会领导在去年厦门大学年会上作出的决定,由我们来承办本届年会,给我们财大法学院为经济法学会和经济法学科发展提供了服务的机会,尽我们的一点绵薄之力。其次,感谢国内外同行的积极参与。再次,感谢学校领导的关心和支持。谈校长、周校长都光临会场,特向他们表示谢意。第四,感谢法学院的各位同仁。他们这两天工作都很辛苦。最后,感谢法学院的志愿者同学。他们为大会提供了非常好的服务,特别是简报组同学为赶简报夜里工作到很晚,这使我非常感动。 

  第二层:歉意。我知道,这几天实际上我们的工作有很多疏忽。首先,我们的两本书由于赶印的关系,也由于我跟出版社衔接的工作没做好,出现了一些失误。其次,在论文集输入论文评选系统过程中出现了遗漏,在这里我向由于我们的疏忽没有输入论文的作者表示歉意。再次,与会代表名单打印存在遗漏。我想我们的疏忽一定还有很多,请诸位见谅。  

  第三层:诚意。财大法学院的基本定位是坚持本色,发展特色。不仅是经济法学科,所有九大学科都要发展。在法学院向学校提交的发展规划中,我们明确提出,每一个学科至少要有一位在国内外有平等对话权的学者。所以,我们法学院对除经济法以外的其他法学学科的发展是平等对待的,我们一直在积极引进刑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等各个学科的人才。这是我们坚持本色的方面。在发展特色的方面,财大法学院全力以赴进行品牌建设。我们财大法学院在211项目三期建设中,以当代财经法制研究为学科平台,着力发展法律经济学与法律金融学,使之成为法学与经济学和金融学交融的学科平台;大力发展经济法、国际法、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环境法等学科,使之成为与同业对话的学科平台。这需要我们付出巨大的努力,而目前我们在人员配备上是缺编的,我们现有教职员工38人,工作人员6人。按照去年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的法学院发展规划,近年内我们的教师编制要达到55-60人,因此,学院吸纳人才的力度还在加强。同时,我们希望把法学院打造成一个向学术界与司法实务界开放的平台。目前我们已经着手建设,比如我们跟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建立了一个司法研究与法学教育中心,开设了系列法学教育课程,由一中院法官来授课。另外我们的财经法律论坛去年基本上实现了一周一讲,今年预计财经法律论坛40讲、司法前沿9讲、检察理论与实践13讲。欢迎在座诸位能到我们的论坛来作客让我院师生能学习并分享您的研究成果。通过与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多方交流,我们已初步建立了一个学者、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学生之间良好的沟通平台。总之一句话,我们财大法学院真诚地欢迎大家。 

  最后,我想说,正如在财大法学院官方网站上的院长致辞中所提到的——从你加入或者访问财大法学院的那一刹那起,就会有一个“财大法律人”的概念从你我心头呼啸而来。再次真诚希望大家成为财大法律人、成就财大法律人!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会研究会会长 吴志攀教授 致辞 

  尊敬的各位前辈、各位代表、各位理事: 

  我们的会议已经接近尾声,大家一起度过了一段美好难忘的时光。刚才程副会长作了一个全面完整的总结,经过多次修改已经非常圆满。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希望各专业委员会开始积极开展研究工作,可以在各专业领域进行深入探讨。我受学会委托,进行以下总结: 

  一、继续保持和谐的精神。和谐是我们学术共同体的文化,孔子说:君子和而不同。我们每个人的学术观点不同没有关系,但在这里大家可以充分表达、自由讨论,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今天我们提倡和谐社会,这是中国两千多年的优良传统。 

  二、我们学会要坚持发展。孔子说,三十而立,我们将迈入四十不惑的第一步。发展是硬道理,我们今天提倡把科学发展观作为指导思想,所以发展是今后学会的一面旗帜。我们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还要继续发展下去。 

  三、实践。孔子说,学而时习之,“理论联系实际”、“实践出真知”、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这些都说明了实践的重要意义,所以,实践是我们学会发展的方法和道路。我们要靠实践紧密结合实务部门及学界,一起发展。所以总结起来就是:和谐,发展,实践。 

  最后,我还要感谢上海财经大学,感谢谈校长和周校长,感谢财大法学院为我们的会晤作出的辛勤劳动,让我们感觉到了温暖,这次会议办的非常周到细致。感谢全体理事及新当选的各位同志,在大家共同努力下,顺利召开了这次年会。我代表各位副会长在此表态,我们将全心尽力为大家做好服务,我们是大家的仆人。同时感谢六位老顾问为我们学界作出的贡献和操劳,祝愿他们身体健康。也希望大家身体健康,努力工作,积极投身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谢谢各位! 

  承办2009年年会单位代表 南京大学法学院李友根院长发言 

  尊敬的各位学界前辈、尊敬的各位理事、各位代表,这是一个令人激动的时刻,是一个南京大学法律人数年期盼实现的时刻,对于南京大学法学院和我本人来说,南京大学法学院承办2009年年会所带来的激动与喜悦不亚于2001年萨马兰奇主席宣布北京承办2008年奥运会时带给中国人民的激动与喜悦,因此我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感谢各位长期以来对南京大学法学院的关心、支持与厚爱,南京大学法学院自1981年恢复招生以来,得到了各位的大力支持和关心,因此我们才有较大的发展。南大法学院现有59名专业教师,2000多名各类学生,在经济法学科建设上也取得了一些成绩。2000年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2002年开始招收经济法学博士研究生,2006年成为江苏省重点学科,2007年成为国家重点培育学科。 

  感谢各位给予南京大学法学院一个机会,这是给予南京大学法学院师生与各位经济法精英零距离亲密接触的机会,一个让南京大学法学院接受各位指导的机会,一个南京大学法学院为经济法学发展尽微薄之力的机会。 

  当然,我们深深地意识到,各位对南大法学院的信任,使我们感受到沉甸甸的责任。而且本次年会如此圆满成功,既是我们学习的榜样,也给了我们很大的压力,正如无与伦比的北京奥运会必将成为伦敦的压力一样。但是,我们坚信在研究会各位领导的英明领导下,在各位理事代表的支持配合下,在南大法学院师生共同努力下,我们会办成一个成功的经济法学会。 

  而且在我看来,南京是非常适合开经济法年会的城市,因为它本身就是一座最符合经济法精神的城市。经济法精神的重要内容就是公私融合、平衡协调,而南京这座城市既有宏大气派的中山陵,又有浆声灯影的秦淮河;既有革命烈士长眠的雨花台,又有反动政权载体的总统府。他们能很好的平衡和共存。在南京人的性格中,在南京人的饮食、建筑和文化中,融合了北方的豪放,南方的细腻;东部的开放,西部的诚朴。因此我们有理由期待,走过三十年的风雨历程,在理性反思和科学总结之后,经济法学将在奥运成功、神七升空、国运昌隆的背景下实现它新的突破与飞跃,而南京愿意成为这次飞跃的第一节助飞器。因此南京欢迎您,2009年的南京期待您。 

   

(简报内容由会务组根据发言人发言记录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审定:单飞跃、曾坚、王蕴 
  记录整理人:毛步昕、王泽群、陶甄、徐琼、徐军、李亚男、尹爱霞、王海伦、 梁肖艳、王昺南、王昕、张昕、王珊珊、石凯庆、张静、赵一君、王志勇、司荣涛、葛青、汪国标、王文俊、王莹丽、高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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