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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暨第十六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会议简报(第1期)
作者:经济法网 来源:新闻研究中心 更新日期:2008-11-10 阅读次数:

开幕式 
  2008年11月1日上午8点半,由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主办、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承办的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暨第十六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在上海财经大学隆重开幕。大会开幕式由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李昌麒教授主持。在主席台就座的领导有: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孙在雍,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党委常务副书记吴志攀教授,上海市法学会会长吴光裕,上海财经大学校长谈敏教授,上海财经大学副校长周仲飞教授,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郑少华教授。此次会议共有来自全国各地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政府机构和媒体代表280余人参加,《文汇报》、《青年报》等新闻媒体对会议作了专题报道。 

  上海财经大学副校长周仲飞教授代表上海财经大学致欢迎词,他代表上海财经大学和谈敏校长向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诚挚的感谢,并介绍了上海财经大学的学校概况和学科建设情况。上海财经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以经济学创新平台进入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项目行列。经过几代人的努力,学校现已成为一所以经济管理学科为主,经、管、法、文、理协调发展的多科性的大学。上海财经大学非常重视法学学科按照自身的规律和特点进行内涵建设,同时也特别强调法学对经济学科、管理学科的支撑。学校专门设立法学学科发展基金,对法学院的学科建设、师资引进、教学改革、人才培养等投入专项资金予以资助,近几年来在经济法学、国际法学、环境法学等学科建设方面取得了相当不错的成绩。今年适逢改革开放三十周年,这三十年是我国法律发展、法制建设的关键时期。本次会议以“改革开放与经济法三十年”和“改革开放与经济法学三十年”为主题,研讨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经济法制重要理论问题,这对于经济法自身的发展及其更好地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次会议也是在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全球金融风暴背景下召开的。我们看到了西方国家面对金融危机频频出手救市,有采用市场方式的,也有采用政府干预方式的,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至少在形式上基本上都有法可依。这次金融危机不得不让我们再次深入反思市场、政府、法律三者的关系。本次会议将为研究这个课题提供很好的相互交流彼此观点的平台。最后,周仲飞副校长再次感谢各位光临上海财经大学,并预祝本次大会取得圆满成功!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孙在雍代表中国法学会致辞。他在致辞中说: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今天在上海召开,能参加本次年会与大家共同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年的经济法制建设、回顾展望经济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他感到非常高兴,并代表中国法学会对年会的召开表示祝贺,向各位专家、学者及与会代表表示问候,向年会的承办单位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表示感谢。孙会长指出,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自2002年成立以来,在研究会领导班子卓有成效的组织领导下,坚持以法学研究与学术交流为中心,以交流促研究,以学术促建设,积极开展法学研究与学术交流,逐步形成了学术活动内容丰富、研究会凝聚力强的良好局面。在中国法学会各学科研究会中,经济法学研究会是活动内容丰富、研究成果丰硕的研究会之一。经济法学作为应用法学,研究的对象具有更新快、与国家经济建设实际联系密切等特点。紧紧围绕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大局,抓住改革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科学确定年会主题,对于开好年会十分重要。多年来,研究会通过会前充分酝酿协商,征求意见,慎选主题,建立年会论文遴选制度和网上提交系统,建立和坚持青年优秀论文评选制度,规范年会、研讨会的交流机制,增强研究和交流效果,使研究会的理论研究和组织推动工作富有成效,既扩大了年会的影响,又提高了年会的效率。研究会还在经常交流和定期交流的结合上下功夫。五年来,通过经济法网和举办年会,研究法学研究,学术交流更加广泛和深入。研究会成员通过自己所在的研究和教学单位组织了不少区域性和专业性的研讨会,形成了自己的品牌,产生了很好的影响。研究会的专家学者在开展法学研究的过程中,都十分重视、关注经济法制实践,积极参与各类经济立法活动与经济法专题研究。国家“十一五”规划出台前的2005年、2006年,研究会组织广大专家学者积极为制定好“十一五”规划建言献策,发挥了很好的作用,赢得了相关立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赞誉。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绩,相随相伴,法治建设也取得了长足进步和发展,这些成绩也浸透着广大经济法专家学者们的辛劳。经济法学内容丰富,研究领域宽泛,涵盖了国家在经济建设中的各类法律问题。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各种矛盾凸显,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面对这一新形势,迫切需要经济法学研究会的专家学者深入研究、正确把握,积极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出谋划策。 

为了使研究会的研究工作更加富有成效,孙会长特别强调了以下几点意见: 
   一、法学研究一定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法学会的根本职责是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各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是繁荣法学研究的依靠力量和骨干力量。开展法学研究,一定要摆正并处理好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法律与政治密不可分,讲法治与讲政治是统一的。开展法学研究与进行法律实践同样有一个举什么旗、走什么路、为谁服务的问题。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坚持什么样的政治方向,直接关系到民主法制建设的性质和前途,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作为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一定要充分认识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极端重要性,在大是大非问题上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切实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努力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提高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解决问题的能力。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始终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努力做到政治认同、理论认同、感情认同,这样才能保证法学研究和法律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当前,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是摆在全党和全国人民面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希望经济法研究会的学者专家积极投入,认真实践,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做出贡献。 
   二、法学研究一定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理论联系实际、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是我们一贯坚持的重要原则。理论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应用,是为了解决前进道路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如果理论研究的成果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这种研究是没有用处的。多年来,经济法学研究会的广大学者专家一直十分重视理论联系实际,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自觉地为推进国家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服务。希望经济法学研究会的各位学者专家在今后的法学研究中,继续自觉地坚持好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不能脱离国情。既要认真做好基础理论问题研究,也要做好为解决实际问题进行的应用对策研究。把理论层面、应用层面的研究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拓宽研究会与实务部门的交流与合作,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与应用。中国法学会最近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促进研究成果应用的意见,很快就将下发。文件对研究会如何做好成果转化工作提出了要求。研究会应该建立与完善成果转化机制。法学研究成果在实践中的转化,主要体现在是否充分运用于党和政府决策、立法司法实践、法学学科发展和法学教材的建设上,这是法学研究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重要体现,也是繁荣法学研究有无成效和成效大小的重要标准。要进一步拓展促进成果转化的方式与渠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增强课题研究的主动性、积极性、针对性,使更多的研究成果能够及时得到转化应用。 
   三、进一步加强研究会的组织建设,努力建设一支高水平的法学研究队伍。研究会是中国法学会开展法学研究的依靠和骨干力量,研究会的专家学者是政法战线优秀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去年10月中国法学会专门召开了研究会工作会议,要求各研究会进一步落实贯彻《中国法学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研究会建设的意见》。经济法学研究会要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按照党和国家的总体要求和部署,认真总结经验,始终把经济法学学术理论研究作为研究会的工作重心,努力探索自身发展的规律,努力培养团队精神,提高协作能力。要着力抓好研究会的组织工作,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研究会组织建设,积极探索繁荣法学研究新的、有效的方法和途径,提高组织推动法学研究的能力,促进科研水平、学术水平的提升,使研究会不断增强自身的活力,保持研究会法学研究工作的持续发展。我们要遵循人才成长的规律,完善经济法学研究人才的培养方式和管理办法,健全优秀人才的评价标准和激励机制,为人才脱颖而出创造良好的环境,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组织推动法学研究的工作队伍。 
  孙会长指出,经济法学研究会过去一届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今年要进行换届。吴志攀教授主持研究会的工作是富有成效的,不论是理论研究、教学科研工作,还是自身的制度建设,都能够保持团结和谐、积极进取的精神,这是值得继续坚持和发扬的。希望研究会认真总结经验,在换届后的新一届领导班子的带领下,继续发展研究会的自身优势,团结奋进,把经济法学的研究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为推进和完善我国的经济法制建设贡献更大的力量。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吴志攀教授代表学会致辞,他指出:2008年经济法年会意义非常大。首先是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为此,有两个课题组做了详细的报告,而且,为这个报告的完善在多所大学做过论证。在今天的会上,他们将向大会做工作汇报。其次,今年我们国家遇到很多灾害,如冰雪灾害、四川地震,使我们经历了极大的痛苦。另外,我们今年成功举办了奥运会和残奥会,向世界展示了我们中国人的精神和能力。今年还有许多涉及到经济改革重大措施以及影响世界经济的重大事件。例如,前不久刚刚闭幕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土地使用权改革的重大决定,我们下午分组讨论中也有这样的课题。另外,我们现在还在经受着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世界性的经济动荡,我们的股市以及周边股市都受到了很大影响。这些问题都要在下午或者明天的讨论中有所涉及。再次,我们今年还要进行换届。在此之前,我们向法学会及孙会长还有研究部把我们的工作、换届情况做了汇报,得到了孙会长代表法学会做出的肯定。我们将在明天上午进行换届选举。 
  
吴志攀教授简要总结了学会这几年的工作,他认为,经济法学研究会初步形成了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经济法学研究会研究的是非常现实的国家或者国际亟待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经济法非常务实,我们本身紧密地贴近市场,跟实务部门联系非常密切,所以这些方面我们这几年做了非常多的工作。每年,我们都把年会论文,汇编成册。今年,每位理事都有一个自传性的、学术体会性的小集子,由程信和老师主编、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出版。这将是我们五年来走过的学术研究道路的全部记载。感谢大家每年提供论文,今年还是一样,我们把论文收集起来,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第二,经济法学研究会的学术空气很浓。从我们会上的发言和平时的交流可以得出结论。我们不是一个机构或者一个事业单位,我们来自各个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这里,我们每个人都是一个独立的学者,代表个人发表独立的学术意见,这是最宝贵的。这种民主化的学术风气有助于形成良好的学会文化。 

   
  第三,我们虽然来自五湖四海,但是,我们学会的风气非常和谐,大家非常团结。我们已经形成了具有一定专业共识的学术共同体。这个共同体发展的基础是来自各个地方兼容并包的思想。另外,我们学会如同孙会长所期望的那样,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我们的专业知识和专业经验,为党、为国家、为人民做出我们贡献。我们所作的一切学术研究都是为了国家未来培养人才,通过为国家未来解决更重大或者现实的问题来实现我们的价值。经济法学研究会将学习孙会长刚才讲话提出的三点期望,在以后的工作中更加深入地加以贯彻。 
  吴志攀会长感谢大家来参加这次会议,并特别感谢承办单位上海财经大学及其法学院,以及上海市法学会吴光裕会长。吴志攀会长最后希望开好这次年会,搞好这次换届,总结好改革开放30周年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成功经验,把我们的学术精神和学术经验传承下去。 


  大会主题发言 
  
  主持人: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守文 

   《改革开放与经济法30年》课题组代表 
  
蒋悟真(江西财经大学 教授) 
  作为经济法发展报告起草小组的成员,我见证了该报告起草的过程,现在我向大家作简单的汇报。该报告由程信和教授发起,经济法学会作了肯定。很多专家学者先后在深圳、郑州等地参与了报告的论证。 
  一、经济法的发展阶段 
  专家经过反复论证,认为我国经济法的发展可分为两个阶段:从计划经济体制到1992年确立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为第一阶段;从1992年到现在,以国家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为第二阶段。 
  二、经济法的成就与经验 
   (一)取得的主要成就 
   1、建立了比较完备、科学和合理的经济法律体系。现在学者们对此有不同的看法,但是比较一致的看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现代企业制度;(2)市场经济的调控和监管;(3)维护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的法律制度。 
   2、 巩固改革成果,推动改革发展。 
   3、形成了较为健全的立法体制。 
   4、法律实施体制基本成形。 
(二)中国经济法发展的经验  
   1、经济法与经济、社会的高度互动与及时调整,反映出法律的回应性特征。 
   2、立法层次逐步提高,实现立法规范化、民主化与科学化,使法律的规范性、权威性逐步增强。 
   3、域外经验与本土国情相结合。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共同性,国外制度与经验对国内产生了重大影响,同时,本土也呈现出自己的特色。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立法理念有待进一步科学化。 
  2、经济法立法的民主性、参与性、博弈性有待提高。 
  3、立法的位阶和规范性需要进一步增强。 
  4、立法的协调性需要进一步加强,使立法发挥最佳效应。 
  5、经济法实施的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 
   四、展望 
  1、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 
  2、改善现有立法体制。  
  3、尊重国情、大胆借鉴。 
  4、遵循经济法立法的民主原则。 
  5、变革执法体制,提高执法效率。 
  6、加强经济法的司法机制建设。 该环节是一个很薄弱的问题,尤其要突破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二元思维,对于经济法纠纷案件,创设专业法庭或在现有格局下,秉承公私融合的理念,力求将公平正义适用于每一个个案。 

   《改革开放与经济法学30年》课题组代表 

岳彩申 (西南政法大学 教授) 
   我主要讲两个问题:第一是报告的基本思路和指导思想;第二是报告需要讨论的重点以及我们没有完全解决和需要大家讨论的问题。 
  一、报告的基本思路和指导思想 
   1、尊重历史,客观求实。 
   2、科学描述,总结经验。 
   3、以重大事件为核心,揭示规律。 
   4、正视问题,展示成果。  
   5、找准方向,面向未来。 
   二、报告需要讨论的重点以及我们没有完全解决和需要大家讨论的问题 
  1、 历史资料是否全面真实,资料的使用是否恰当。 
   我们尽可能地查阅了历史资料,但是,是否真实、完全、恰当,需要大家交换材料,展开讨论。这其中,历史资料方面,重点有两个: 
   (1)历史阶段的划分与改革开放相一致。大的阶段以1992年为界,1992年以前再次划分为1978—1986,1986—1992。1992年以后,划分为1992—2000年,2000—现在。究竟这样分行不行,是否有更好的标准,有待大家进一步讨论。 
   (2)大事记所列的五十七项都是历史资料,按两个标准所列:首先,这些事件一定是标志性的,包括最早发表的论文。其次,一定是国家有重大影响的,这些荣誉和奖项对研究有导向性以及总结性。因为经济法学三十年大家确实做了很多事情,这五十几项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是否恰当,是否应该再增加。 
   2、报告中的提法是否准确。 
   (1)关于经济法学的三十年贡献,我们有四个提法:创新并丰富了法学理论、推动了中国的法治进程、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为社会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这四点是否恰当。另外,经济法学发展过程种存在多样的理论学说,我们没有做具体的说明,只是简单概括,这样的做法是否恰当。 
   (2)经济法学存在的问题,我们概括了四个方面,是否恰当?  
   (3)对于经济法学三十年的发展作了经验的总结,尤其是强调中国特色的经济法理论体系。 
   (4)经济法学的展望是否准确,是否符合中国经济法学发展的规律和方向。 
   3、报告的结构和体系是否需要进一步完善。 

   (1)分为四个部分是否恰当,是否有的结构需要再调整。 
   (2)每个部分的再划分是否恰当。 
   关于经济法学三十年的报告,还有很多内容需要探讨。毕竟材料有限,我们只能做到写的时候尽量客观。 

杨紫煊(北京大学法学院 教授) 
  我是 1979年开始从事经济法研究的,现在已经三十年了,但是,经济法教育和研究的成就大小和时间无关,不少学者已经或者将要后来居上。总结“两个三十年”的经验,要谈的问题不少,内容很多,我简要谈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新中国的经济法是改革开放以后才产生的吗? 
  总结三十年来中国经济法发展的经验,并不意味着新中国的经济法只有三十年的历史。经济法是由经济法律规范组成的。新中国的经济法是在1949建国以后,随着一系列经济法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经济法律规范达到了相当多的数量,也就事实上产生了经济法。 
  需要注意的是,有四个概念不能等同。这四个概念是:中国经济法、新中国经济法、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经济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经济法。 
  第二,中国经济法学和新中国的经济法是不是同时产生的? 
  我认为: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而重要的部门;经济法学是法学体系中的一门独立而重要的学科;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不应混淆。不能认为经济法既是一个法的部门,又是一门法学学科,把它们等同起来;也不能以此为所谓“理由”,认为经济法和经济法学是同时产生的。认为1979年以前大家都不讲经济法,因而中国没有经济法,这样的观点同样是不能成立的。 
  应该说,是先有经济法后有经济法学。因为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没有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就没有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也就不会有经济法学。如前所述,新中国的经济法是在1949年建国以后产生的,而中国的经济法学是在1979年以后才产生的。 
  第三,怎样划分新中国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发展阶段? 
  经济法的发展同实行什么样的经济体制有着内在的、紧密的联系。新中国的经济法在它产生以后经历了三个阶段,这就是:从建国初期至1978年,同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第一个阶段;1979至1992,同实行有计划商品经济相适应的第二阶段;1993年以来,同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第三阶段。 
  实行什么样的经济体制,对于经济法学发展的影响是全面的、深刻的。应该根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的进程,将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79至1992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是经济法学初步发展的阶段;第二阶段,从1993年以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是经济法学走向成熟的阶段。 
  第四,发展我国经济法和经济法学,为什么必须正确认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质、目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 
  正确地认识这个问题,对于能否坚持我国经济法和经济法学发展的正确方向,能否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至关重要。 
  那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质是什么呢?其实质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因此,改革经济体制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制度,而不是改变社会主义制度。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什么呢?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先后作出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明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刘文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我发言的题目是:充分展示成就、勇敢迎战矛盾。 
   一、成就 
   1、经济法及经济法学已经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和新型的法律学科。现代经济法应该说早在1986年已被认为是与民法、行政法并列的大法。 
   2、“公私结合”的经济立法模式得到普遍认可和实行。我国已经颁布一大批经济法律、法规,不能说都属于狭义上的经济法律体系。经济法的理念是公法与私法的结合,这是经济法理论的一大胜利。 
   3、经济司法和经济执法已有了相当的发展。综合考虑社会效果,很多是经济法的理念。在经济执法方面加强经济手段、淡化简单行政管理,这是经济法理念的胜利。 
   4、中国经济法理论的研究在世界上是领先的,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中国经济法一开始,即在全国掀起“经济法热”。 
   (2)各个地区轮番召开经济法的研讨会。 
   (3)全国经济法研究会组织纷纷成立。 
   (4)大批研究成果出世,各种专著、教材、论文,其数量之多,在世界上领先。 
   (5)中国经济法理论研究水平在世界上也是领先的。经济法发端于西方,完善于东方。西方经济法是从国家干预、反垄断法切入,解决市场调节失灵。而中国则是通过经济体制改革,解决国家干预过多。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这两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我国的情况充分证明了这一点。这是我们对世界经济法发展的重要贡献。 
   5、经济法的出现是法律、法学领域内的一次重要变革,表现为: 
   (1)对传统的公法与私法的绝对划分提出“第三法域”社会法存在的观点。 
   (2)“系统调整理论”正在得到法学界认同。特别是“进口”产品和高危产品必须加强全过程的监控,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3)“社会责任理论”得到普遍认同,特别是在企业界的认识有了很大的提高。 
   (4)“平衡协调理论”在党和国家的重要政策文献中得到最充分的体现。 
   (5)有助于部门法更合理的分工,各司其位。经济法对法学的革新所起的作用是潜移默化的。比如一些同志不再简单地提“私法优先”,现在强调社会公益。行政法也提出“平衡论”。 
   6、为整个法学教育开辟新局面,培养了一大批经济法人才。 
   7、因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而产生,为经济体制改革服务。 
   二、存在的问题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一定要看到问题,不能麻痹、麻木和掩盖。中国经济法有没有可能被分化、淡化、异化和边缘化,并不是没有这种危险,需要清醒认识。 
   1、基本理论有众多共识,但也有严重分歧。 
   2、经济行政法的倾向。  
   3、经济法学进一步发展的任务还很重。比如经济法总论与分论的问题,对部门法的研究不够强,研究基本范畴应避免概念化的研究。 
   三、我的建议 
   1、调整对象少下功夫,不搞对象之争。 
   2、行文著书注意语言、思维方式。 
   3、经济法研究会提供公开、自由、民主的讨论平台。 
   4、对社会上发生的重大经济问题加强学术的敏感度,比如反垄断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等。 
   5、加强宣传,扩大宣传渠道。 

李昌麒 (西南政法大学 教授) 
   刚才听了两位课题组代表以及两位教授的高见,在很多方面感同身受。我们经济法的共同体从总体上来说是团结、执着及创新性的团体。特别是本次年会,参加人员之多为历届之最,这同时可以推进经济法的未来发展。我们应当总结改革开放30年来经济法学的研究成果。最高法院在撤销经济审判庭建立大民事审判格局的时候,最高法院发言人曾说,经济法完全是由学者们杜撰出来的。当时在我们国家确实存在否定经济法理论的思潮,这涉及到如何评价我们国家经济法理论的成就问题。改革开放30年,我国老中青三代为经济法的生存与独立发展做了不懈的努力,其间经历了辉煌与沉寂、勃兴与坎坷、繁荣与反思的历程。  
   最令我们感到欣慰和自豪的是,号称完全实行自由的以美国政府为代表的西方国家,为了应对波及全球的金融危机,纷纷伸出国家之手干预资本市场。这证明了经济法是国家运用公权力介入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这一论点。 
   经济法的理论成果对我国的法治建设的贡献,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推动了民法部门对经济法部门的承认。 
   第二,推定了经济法制度体系框架的初步形成。 
   第三,推动了行政机关正确把握行政边界。 
   第四,推动了公民素养的提高。 
   回顾和总结我国经济法发展历程,一方面我们要理直气壮地肯定成绩,另一方面也不要过于乐观,逐步走向成熟的时候存在许多不成熟。 
   最后,我想用一句话作为结语:“脚踏实地,守望星空,在对经济法品性的揭示和坚守中继续前行!” 

肖乾刚(郑州大学法学院 教授) 
  回顾过去30年的历程,正是我国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急剧变化的时期,是社会发展过程中实现社会整体性历史变迁的过程,是一个实现“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阶段。这段历史在我国近当代历史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我亲身经历了这三十年,深刻感受到这是矛盾交织、错综复杂的三十年,处在旧与新、传统与现代、保守与创新的各种因素混杂其中并且相互碰撞的社会状态下。它通过自上而下的政府推动、市场引导驱动、公众参与行动,逐步形成新的社会机制,使社会稳步向前发展,渐进地实现社会转型。我国的经济法和经济法学就是在这样一个特殊的历史时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这种新的推动社会发展的机制,自始至终都是有规则的,这个贯穿全程的“红线”就是法律,而在法律中新产生的“经济法”、“经济法学”在巩固改革成果,推动社会进步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成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总结和回顾历史,一定要遵循史实和客观真实,要以当时的历史背景为依据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评价。我国的经济法是在国家处在“社会特型”的特殊历史时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在这个历史时期,人们的观念在转变,经济转型、政治改革、文化转型,甚至生活方式都在发生变化,学科发展正是在这种充满错综复杂的各种矛盾中探索前进。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上肯定是不断变化更新的,因此,出现一段“大经济法”的观点是正常的。 
   伟大的时代,产生伟大的思想。中国经济法、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是时代进步、法学繁荣发展的表现。我们总结这段历史非常必要和重要,对于经历这段历史的人,也感到是一种责任。我们必须站在历史前进的高度和推动社会发展的深度和广度进行总结。我们既要总结三十年来在经济法学在立法和学科建设上取得的可喜成果,更要弘扬老一代学者解放思想、积极探索、执着追求、勇于创新的治学精神。这样才能使我们经济法学界在新时期新的起点上,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以崭新的精神状态投入到新时期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新学科的建设中去。 
  

张士元(北方工业大学法学院 教授) 
   回顾风风雨雨三十年,如何确立三十年的基调?三十而立,我们立了些什么,怎么肯定这些成就,而立之年的今后怎么走? 
  一、成绩 
   1、适应社会主义要求的经济法规体系基本建立。 
   2、经济执法体系已经确立。 
   3、经济法学学科已经形成,经济法理论已经建立。 
   4、研究的繁荣与发展。研究独树一帜,其研究成果质量之高,数量之多,涉及领域之广均占有突出的地位。 
   5、开辟了法学教育的新局面,造就和培养了一大批经济法人才。 
   二、基本经验 
   1、方向对头。经历方方面面的博弈,排除各种干扰,沿着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道路走到今天。 
   2、认真贯彻双百方针。无论是赞成还是反对的观点都为经济法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别人的批评对自己的发展和完善绝对有好处。 
   3、锲而不舍,锐意进取。 
   4、经济法学是整个法学界乃至整个经济界共同努力的结果。 
   三、如何把今后的路走好 
   1、构建完备的经济法律法规体系。主要从以下方面入手: 
  (1)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2)强化国家宏观调控的立法。 
  (3)当前我国经济立法也还应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而进行,没出台的需要规范和调整,已经出台的需要进一步完善。 
   2、经济审判必须改进。 
  改经济审判庭为民事审判庭,并不能说明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已经消失,也不会影响经济法的地位,应该看到经济法的地位与经济审判庭的存在没有必然联系。经济法是一个具有独立特色的法律部门,经济法的实施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3、研究有待深化。 
   (1)科学底蕴的反思。如何通过学界的共同努力,改变当前的形象,确立、丰富和发展经济法律体系,构筑科学范畴体系,从而使经济法学科有所升华,树立新形象。 
   (2)思维模式方法的审视与反思。摆脱传统束缚,顺应时代潮流,摆脱千篇一律的、雷同的分析视角,注重吸纳人文科学的新方法,新手段,运用到科学研究中去。 
  从思维模式来说,经济法学界以及经济学界应吸取各家所长,有容乃大。从应有的成果来说,成果丰厚,不乏重要学术成果,但是经典与精品著作为数寥寥。经济法学界应该树立精品意识、观念和概念,我们期待中青年学者拿出自己的学术创造,创作出富有时代特征的传世之作。 
  4、 加强实践研究。 
  实践研究应涉及国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与此同时,研究也要紧密联系经济管理的实际与经济审判的实际。 
 

漆多俊(中南大学法学院 教授) 
   前面两位老师对三十年的总结进行了介绍,我觉得写得很不错。我参加过一次论证,与那次论证比较,这一次的稿子又有很大的改进。我个人感觉这个总结是很不好写的,因为从时间跨度来看,上下三十年;从横向来看,纵横几万里。我非常感谢起草人的辛勤劳动。 
   三十年报告的意义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给经济法学界内部看,经济法学人从总结中了解到经济法学是如何走过来的,有什么样的规律可循,从而能够明确研究方向、部署研究计划。二是给经济法以外的人看的,是给社会看的,给国家各级领导人看的。这些年来,我们的有些学者、社会成员、国家领导人对经济法为何物以及它的价值功能知之甚少,存在很多的误会和偏见。我们自己谈起成就成绩觉得很不错,但是还有很多人不这么认为。诸如“经济法说不清道不明,其价值功能同商法民法的特殊性在哪里”等等这样的言论。由此导致的结果,一个是“取消论”,一直有人不想承认其独立部门的地位;还有“肢解论”,主张财税、金融、竞争法等可以分开单独研究。因此我有危机感,但正因为如此,我们更要加强宣传,向社会宣传,而这次总结就是个很好的机会,我们一定要把我们的成绩充分地全面地加以总结。很多国内外学者对经济法的评价很高:第一,中国的经济法理论具有逻辑自洽性;第二,经济法理论符合国家经济职能发展及实际情况变化的需要;第三,经济法理论能够解决中国当前存在的现实问题及矛盾。日本学者曾经对我说过,日本的经济法理论同日本政府调节经济的职能是有反差的。而我们中国的经济法理论与政府调节经济职能的变化是同步的,因此我们要宣传、总结中国的经济法理论,让社会了解经济法。我们应当帮助两个报告的起草者将报告完善,尽量充分全面地把我们的成绩说出来。 

王全兴(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教授) 
  我主要以经济法调整对象和地位的大讨论为背景,从以下几点发表我的观点: 
  首先,为什么要评价这场大讨论。经济法学的起点是1979年的这次大讨论,其影响的广、深、远,在我国发展过程中很重要,我们以往认为这次讨论是经济法和民法抢地盘,这是对学科发展不够理解。但如果把这个事件放到三十年的背景下看,我认为不应该这么看。 
   其次,我想谈一下这场大讨论的背景。1978、1979年我国经济有三个重大转变,所以必然提出法律如何为经济体制改革、如何为经济服务的问题。重要的是,法律用一个什么样的框架体系调整经济,其它任何问题相对于这个法律调整框架而言都是次要的,如何构建这个框架是经济法研究的首要问题。 
  再次,这场大讨论的实质是什么。经济法调整对象和地位的讨论实际上是经济领域法律调整体制的讨论。从这个角度看,就不再是地盘之争了。 
  最后,大讨论的基础和目的是什么。这场大讨论在基础方面,参与的法学资源单薄,讨论方向不明确。通过讨论,我们了解到框架的设计有两种思路:部门法思路和体制要素思路,在设计部门法思路框架时,中国的历史背景和条件和西方国家不一样。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几乎没有法,只有政策,改革开放后我国各种法律都有了,这种没有时序性的状态引起了很大的争论。另外一种称之为体制要素思路,即我国在立法和改革上,一般是先改革后立法。市场经济改革过程中,市场所需要的必要要素逐渐明确化,因此法律也慢慢生成了。形成了七大部门的框架成果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框架,而这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跨越了部门法的框架。 

 (简报内容由会务组根据发言人发言记录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审定:单飞跃、曾坚、王蕴 
  记录整理人:毛步昕、王泽群、陶甄、徐琼、徐军、李亚男、尹爱霞、王海伦、梁肖艳、王昺南、王昕、张昕、王珊珊、石凯庆、张静、赵一君、王志勇、司荣涛、葛青、汪国标、王文俊、王莹丽、高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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